澳門教育發展研究學會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——名稱
本會中文名稱為“澳門教育發展研究學會”,英文名稱為“Macao Education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”,英文簡稱為“MEDRA”。
第二條——宗旨
學會之宗旨是開展澳門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,與各地教育行業的學者專家及組織進行交流,舉辦學術活動,出版有關教育的信息資料,提升澳門教育研究之整體素質,促進澳門教育的全面發展。
第二章
會員
第四條——會員資格
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,擁有碩士或以上學歷;學士學歷者須擁有多年教育經驗;必履行會員義務,按時繳納會費,均可申請加入本會。
第五條——會員之權利
會員享有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,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研討會、學術交流及各項活動。
第六條——會員之義務
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,維護本會聲譽,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,繳納會費。
第三章
機構組織
第七條——機構
本會設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第八條——任期
本會之會長、理事長、監事長每屆任期為三年,任期屆滿後只可連任一次。其他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以連選得連任。
第九條——會員大會之組成
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設會長一名、副會長最少一名,由會員大會選出。
第十條——會員大會之職責
一、審核及通過本會章程;
二、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;
三、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、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。
第十一條——理事會之組成
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,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,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最少一名,理事若干名,其總數必須為單數。
第十二條——理事會之職責
一、執行大會做出的決議;
二、規劃及組織本會各項活動;
三、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;
四、負責本會日常會務、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第十三條——監事會之組成
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,由會員大會選出,由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,副監事長最少一名,監事若干名,其總數必須為單數。
第十四條——監事會職責
一、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;
二、審核財務帳目;
三、提交年度監察報告。
第十五條——名譽會長及顧問
經理事會決議,可聘請資深專家、學者及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顧問。
第四章
第十六條——召集之方式
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,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,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
第十七條——運作
一、修改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。
二、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。
第十八條——經費
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政府及各界人士贊助,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,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。
第五章
第十九條——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。